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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山西省发改委联合省财政厅印发《关于进一步降低省定药品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的通知》。明确:
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减税降费政策,优化营商环境,支持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,自2023年10月1日起,决定降低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。
一、降低国产药品注册费标准
国产药品再注册费每品种由8928元降为4400元。
二、降低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
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每品种由25389元降为12600元、变更注册费每品种由9765元降为4800元、延续注册费每品种由9765元降为 4800元。
三、国产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改为备案事项,不收注册费。
四、降低收费标准后,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所需相关经费,由省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,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。
五、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。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,应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依据等内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 (印)制的财政非税票据,收入缴入省级国库,药品注册费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“药品注册费 (103044801)”科目和“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” (103044802)科目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纳入财政预算管理。
六、本通知从 2023年 10月1日起执行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2023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,但尚未作出行政审批结论的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申请,按原收费标准执行。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省定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》 (晋发改收费发 [2022]139号)同时废止。
文章来源: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总编:郑一挺
审核:施俊玲